原告刘建伟,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晓伟,河北力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的全权代理。被告张建松,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晓江,河北承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伟与被告张建松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建伟2012年12月24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建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建伟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0元,减半收取385元,由原告刘建伟负担。
审判员:伍清华
书记员:徐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