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曼秋,女,1967年3月6日出生,汉族,唐山市医保中心干部,住唐山市路**林兴里春光楼110-2-402。原告王茂来,男,196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路**爱国里爱国楼403-1-101。被告王庭荣,男,1939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开平区新开路马家沟东山工房葡****。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曼秋、王茂来诉被告王庭荣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曼秋、王茂来于2012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曼秋、王茂来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曼秋、王茂来撤回起诉。诉讼费免收。
代理审判员:贾凤兰
书记员:邵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