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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原告李曼秋、王茂来诉被告王庭荣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开民初字第3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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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不当得利纠纷文书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李曼秋,女,1967年3月6日出生,汉族,唐山市医保中心干部,住唐山市路**林兴里春光楼110-2-402。原告王茂来,男,196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路**爱国里爱国楼403-1-101。被告王庭荣,男,1939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开平区新开路马家沟东山工房葡****。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曼秋、王茂来诉被告王庭荣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曼秋、王茂来于2012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曼秋、王茂来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曼秋、王茂来撤回起诉。诉讼费免收。

代理审判员:贾凤兰

书记员:邵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