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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浙江图文电视公司与杭州锐轩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

(2012)杭西民初字第28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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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不当得利纠纷文书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浙江图文电视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斌。委托代理人:朱欣、林德平。被告:杭州锐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贻畏。委托代理人:何毅琦。第三人:杭州乐普德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海君。委托代理人:董灵旭。

原告浙江图文电视公司(以下简称图文公司)诉被告杭州锐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轩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追加第三人杭州乐普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普德公司),于2012年1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图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德平,被告锐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毅琦,第三人乐普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董灵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图文公司诉称:2010年7月至2010年9月期间,原告以锐轩公司及乐普德公司为合作渠道,通过好易购电视购物节目销售海尔双核独显润眼C600G笔记本电脑,每台电脑价格为3175元,采购数量为50台,货款全额预付,销售结束无条件退货、退款。上述电脑产品在2010年8月末在好易购下架后,退货共计42台,全部由锐轩公司收取。锐轩公司收货后认为原告应与乐普德公司结算有关退货款,而乐普德公司却认为上述退货与其无关,拒绝向原告支付退货款。原告认为,鉴于乐普德公司否认上述笔记本电脑产品的退货事项与其有关,锐轩公司领受上述42台笔记本电脑已构成不当得利,应向原告返还。若不能返还的,则应按货物价值即133350元予以折价赔偿。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1、锐轩公司返还原告42台海尔双核独显润眼C600G笔记本电脑,如不能返还,则折价赔偿原告133350元;2、本案诉讼费由锐轩公司承担。

被告锐轩公司答辩称:被告与原告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作关系。被告确实收取了42台笔记本电脑,均是依据与乐普德公司的合作关系。42台电脑是乐普德公司退回给被告,而不是原告退还的,被告领受上述42台笔记本电脑具有合同依据,故不存在不当得利,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锐轩公司、乐普德公司对图文公司提供证据1、5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图文公司提供的证据2系原件,乐普德公司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乐普德公司对图文公司提供证据3、4的真实性无异议,乐普德公司已确实收到了货款,本院予以确认。图文公司提供证据6,本院结合(2012)杭西民初字第2812号案件的审理情况,予以确认。锐轩公司提供的证据1系原件,各方当事人并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证据2收条、转账凭证、章程均系原件,本院对形式真实性予以确认。第三人乐普德公司提供的收据,与本案所涉笔记本电脑无关,且系复印件,本院不予确认。根据上述本院认定的证据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结合(2012)杭西民初字第2812号案件,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7、8月期间,图文公司向乐普德公司购买50台海尔双核独显润眼C600G笔记本电脑,用于好易购家庭购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易购公司)的电视购物节目中销售。图文公司与乐普德公司双方约定货款全额预付,销售结束,无条件退货、退款。乐普德公司向图文公司提供的上述型号电脑均采购于锐轩公司,乐普德公司与锐轩公司也约定货款全额预付,销售结束,无条件退货、退款。2010年8月,图文公司开具二张共计金额为15×××50元、收款人为乐普德公司的转账支票,郭晓栋、陈莉君、葛雯雯在付款领用审批单领用人处签字,领取了支票。图文公司与乐普德公司关于图文公司已领取了上述50台笔记本电脑、乐普德公司已收到上述款项并无争议。2010年8月26日、9月29日,乐普德公司向图文公司开具三张总计8台已售电脑的增值税发票。2010年8月26日、9月19日,锐轩公司向乐普德公司也开具了三张总计8台已售电脑的增值税发票。之后,前述笔记本电脑在好易购平台下架停售。好易购通知图文公司,图文公司遂通知了乐普德公司。在好易购退厂取货单处记载,退货42台,在厂商栏上部的厂商签名处有陈莉君签字,在下部的厂商处有图文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毛建宏签名。锐轩公司自认已从乐普德公司收到42台上述电脑退货,并于2010年11月9日将42台笔记本电脑的货款计人民币130494元全额退回乐普德公司。2012年10月25日,图文公司向本院起诉锐轩公司不当得利。另,乐普德公司在庭审中确认,其提供给图文公司的50台上述型号笔记本电脑均从锐轩公司进货,如退货也退回给锐轩公司。乐普德公司于8月26日、9月29日分两次向图文公司开具8台电脑的增值税发票,主要是根据行业的销售习惯,原先双方约定,没有销售的话,做退货处理,对于退货一般采取以销售金额开具发票(供货的数量并不完全销售,可能有部分退还,对于退还的部分先不开具发票,实际销售了多少,开具多少的发票,等到最后退货的时候再进行结算)。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锐轩公司就最终取得42台笔记本电脑退货的事实并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其取得退货是否有正当依据。对此,本院认为,图文公司与锐轩公司就案涉电脑并不存在直接的买卖合同关系,而是锐轩公司供货给乐普德公司,乐普德公司再供货给图文公司。郭晓栋、陈莉君、葛雯雯在图文公司付款领用审批单领用人处签字,领取了图文公司开具给收款人乐普德公司的转账支票,乐普德公司已收到货款,表明陈莉君、葛雯雯的行为可代表乐普德公司。乐普德公司对好易购退厂取货单的真实性并无异议,在好易购退厂取货单厂商签名处也有陈莉君的签字。结合乐普德公司庭审中确认的其提供给图文公司的案涉型号电脑均从锐轩公司进货,如退货也退回给锐轩公司等陈述,可以综合认定乐普德公司已收到图文公司退货并最终将货退给锐轩公司的事实。故,锐轩公司取得退货是根据其与乐普德公司之间合同关系,并非不当得利。图文公司应当向相关义务人主张权利而不是向没有合同关系的锐轩公司主张不当得利。综上,锐轩公司的抗辩成立,本院予以采信,对图文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浙江图文电视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67元减半收取1483.5元,由浙江图文电视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卜亮

书记员:黄燕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