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某某,女,生于1968年1月2日。被告贾某某,男,生于1974年3月20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诉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某于2012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任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任某某负担。
审判员:祁小林
书记员:张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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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任某某,女,生于1968年1月2日。被告贾某某,男,生于1974年3月20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诉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某于2012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任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任某某负担。
审判员:祁小林
书记员:张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