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12

殷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泾民初字第00200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殷某某,男,汉族,村民。被告黄某某,女,汉族,村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殷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殷某某于2012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殷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殷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殷某某承担。

审判长:杨望芝审判员:张锐人民陪审员:张茂胜

书记员:陈冰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