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殷某某,男,汉族,村民。被告黄某某,女,汉族,村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殷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殷某某于2012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殷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殷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殷某某承担。
审判长:杨望芝审判员:张锐人民陪审员:张茂胜
书记员:陈冰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