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宝林,男,汉族,村民。被告高月霞,女,汉族。
经审查,被告在公告及答辩期满后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超出了法定期限,对其提出的管辖异议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高月霞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来掌权审判员:马瑞文代审判员:郭梨娟
书记员:郑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民事 · 一审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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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宝林,男,汉族,村民。被告高月霞,女,汉族。
经审查,被告在公告及答辩期满后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超出了法定期限,对其提出的管辖异议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高月霞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来掌权审判员:马瑞文代审判员:郭梨娟
书记员:郑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