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许某某,女,汉族,村民。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村民。
许某某申请执行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泾民初字第00624号民事调解书,刘某某本次应给付许某抚养费2400元(2013年1月—12月)。本案经执行,被执行人刘某履行了给付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泾民执字第00033号执行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剑斌审判员:赵卫斌审判员:许永涛
书记员:乔文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