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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王德芳与井家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山民初字第002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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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王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井某某,男,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2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李传宏代理审判员:王明人民陪审员:徐世明

书记员:孔庆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