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10

巩娜娜与杨存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山民初字第31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巩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杨某某,男,汉族,农民。

本院认为,原告巩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巩某某负担。

审判员:王金新

书记员:王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