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巩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杨某某,男,汉族,农民。
本院认为,原告巩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巩某某负担。
审判员:王金新
书记员:王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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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巩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杨某某,男,汉族,农民。
本院认为,原告巩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巩某某负担。
审判员:王金新
书记员:王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