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常秋鸽。被告李武平。
原告常秋鸽诉被告李武平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审理查明:原、被告2000年经人介绍相识,于2004年12月22日举行结婚仪式,2006年8月15日生一男孩李嘉宇,2007年9月29日补办结婚证。双方婚初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经常吵闹,不能很好沟通化解,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亦认为和好无望,表示同意。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常秋鸽与被告李武平离婚。二、孩子李嘉宇由常秋鸽抚养,李武平从2013年元月份起,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300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时止。三、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共同债务,均由被告李武平负责偿还,与原告常秋鸽无任何关系。四、其他夫妻财产已自行分割完毕,双方再无争议。五、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李武平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起生效。
审判员:王维佳
书记员:曹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