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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原告刘彦灵诉被告张永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咸秦民初字第000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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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刘彦灵。被告张永。委托代理人周振轶,系陕西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彦灵诉被告张永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彦灵于2012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彦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彦灵承担。

审判员:王雅宏

书记员:吴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