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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3)咸秦民初字第000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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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马某某,男。被告王某某,女。委托代理人晁仲华,男,系陕西秦直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提供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的同意离婚证明,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马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免予交纳。

代理审判员:冉小冰

书记员:吴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