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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陈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未民桥初字第00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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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陈某,女,198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崔玉雷,男,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该所。被告王某某,男,198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2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150元,退回原告150元。

审判员:王革

书记员:钟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