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女,198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崔玉雷,男,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该所。被告王某某,男,198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2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150元,退回原告150元。
审判员:王革
书记员:钟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