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申某。被告杜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某与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申某于2012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负担150元,退还原告150元。
代理审判员:丁素巧
书记员:张天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