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被告杨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英诉被告杨小卫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负担150元,退还原告150元。
审判长:王爱军人民陪审员:王赁柱人民陪审员:满选利
书记员:李俊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