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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睜银利与孟江涛离婚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2)未民张初字第008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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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杜某某,女,198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孟某某,男,1983年6月6日出生,汉族。

原告杜某某与被告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某某,被告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杜某某诉称,2012年3月1日其曾起诉过离婚,经法院判决查明其与被告感情不和从2012年2月21日分居至今,半年多来其与被告情况依旧,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弥补。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255218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孟某某辩称,其在上次法院判决后一直在找原告复合,其认为双方感情没有破裂,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杜某某与被告孟某某于2008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2月2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初双方感情尚好,后因购房及生育等问题产生矛盾,双方自2012年2月21日分居至今。原告曾起诉离婚,2012年3月27日本院做出(2012)未民张初字第00268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形成本次诉讼。诉讼中,因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不能成立。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民事判决书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夫妻之间应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本案原告杜某某与被告孟某某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共同生活多年,夫妻关系尚好。原告杜某某与被告孟某某因感情不和分居时间尚短,且被告亦在积极与原告进行沟通寻求机会复合。夫妻间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在所难免,只要双方加强沟通,互相尊重,互相理解,互谅互让,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故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对于原告杜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为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杜某某离婚之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76元,由原告杜银利承担(已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锐代理审判员:白锋代理审判员:蔡文波

书记员:丁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