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某,无业。被告胥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胥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于2012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本院退还原告150元,下余15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史丽妮
书记员:赵玉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民事 · 一审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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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宋某,无业。被告胥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胥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于2012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本院退还原告150元,下余15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史丽妮
书记员:赵玉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