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12

宋某与胥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未民一初字第01604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宋某,无业。被告胥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胥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于2012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本院退还原告150元,下余15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史丽妮

书记员:赵玉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