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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胑涛与张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未民张初字第000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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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郑某某,男,198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某,女,198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2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150元,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代理审判员:张锐

书记员:万丽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