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某某,男,198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某,女,198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2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150元,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代理审判员:张锐
书记员:万丽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