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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2

曹乃香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2)温乐刑初字第17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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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盗窃文书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乃香,女,1970年3月10日出生于贵州省安顺市,汉族,文盲,务工,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被取保候审。

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刑诉(2012)30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乃香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曹乃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乃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曹乃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初犯,且被盗赃款已经返还给被害人,可从轻处罚。因此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曹乃香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曹乃香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伍翔

代书记员:陈雄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