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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2

尹长文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2)北刑初字第4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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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盗窃文书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尹长文。因涉嫌抢劫于2012年7月1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于同年8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张远友,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冀唐北检刑诉字(2012)第2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长文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严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长文及辩护人张远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尹长文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无异议,主要辩解2012年7月14日中午盗窃的电缆线不足140米。辩护人张远友提出的辩护意见主要是对涉案赃物价格鉴定有异议;指控被告人尹长文2012年7月14日盗窃电缆140米证据不足,该起盗窃系犯罪未遂。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尹长文伙同犯罪嫌疑人付某、郝某(二人在逃),在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橡树湾房地产项目工地2号楼夹层处,使用锯将电缆线割断,盗窃NHYJV4*25+1*16型电缆60米。经鉴定被盗窃电缆价值人民币4800元。2012年7月14日12时许,被告人尹长文伙同犯罪嫌疑人付某、郝某、伍某(在逃),在唐山市路北区橡树湾工地1号楼施工地点盗窃NHYJV4*25+1*16型电缆140米。经鉴定被盗窃电缆价值人民币11200元。被告人尹长文盗窃电缆总价值人民币16000元。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如下证据证实:1、报案材料,证实2012年7月14日11时30分,唐山市路北区橡树湾工地陈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当日早8时许在该工地巡检时发现2号楼地下室电梯电缆被盗60米。同日23时10分,该工地刘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当日19时许,在1号楼地下室蹲守时发现4名盗窃电缆男子,并抓获二人。2、抓获材料,证实2012年7月14日19时30分许,被盗单位工作人员将取赃物的付某、被告人尹长文抓获。3、证人李某证实,工地2号楼被盗电缆60米左右;在工地1号楼地下室发现被藏匿的电缆是140米左右。4、证人陈某证实,经检查2012年7月13日、14日两起被盗案现场被剪断电缆的两端节点,然后通过图纸计算出了被盗电缆的长度。2012年7月13日2号楼被盗电缆是两段,长度分为31米和29米,14日1号楼被盗电缆为3段,长度分为41米、42米和57米。5、证人刘某证实,工地2号楼被盗电缆是60米左右,被藏匿在1号楼地下室的电缆是1号楼用的,有140米左右。6、证人邓某证实,2012年7月14日19时许,在1号楼工地发现取被盗电缆的四男子人,后来他们抓住了其中两人,被盗电缆共140米左右。7、辨认笔录证实,证人李某将被告人尹长文辨认出,指认其是被他抓获的盗窃电缆犯罪嫌疑人。8、扣押发还笔录证实,从尹长文、付某身上缴获的67米电缆线已发还被盗单位。9、被告人尹长文户籍信息,证实尹长文已满刑事责任年龄,无前科。10、物证照片,证实从尹长文、付某身上扣押的赃物电缆线情况。11、现场勘查照片,证实被盗单位唐山橡树湾房地产项目工地失窃地点及被割断电缆头情况。12、价格鉴定结论两份,证实被盗单位失窃60米和140米电缆共计价值人民币16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长文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尹长文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尹长文及其辩护人张远友提出的2012年7月14日盗窃电缆数量不足公诉机关指控的140米的意见,经查,该事实有被盗单位多位证人证言证实,且有被告人尹长文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供认,故该辩护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辩护人张远友提出对涉案赃物价格鉴定有异议,经查,唐山市路北区价格认证中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案涉案赃物进行的价值鉴定,合法有效,可以作为定案证据,故辩护人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尹长文2012年7月14日盗窃电缆系犯罪未遂,经查,尹长文伙同他人已于14日中午将被盗单位电缆割取后运至他处藏匿,已然盗窃既遂,尹长文被抓获时系在其拿赃物欲销赃过程中,故辩护人提出的未遂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被告人尹长文及辩护人张远友对本案量刑方面的辩解意见均不成立。但鉴于被告人尹长文当庭自愿认罪,故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尹长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7月15日起至2015年7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孟雅廷人民陪审员:赵玉兰人民陪审员:文亮

书记员:于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