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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2

陈统稳盗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2)汕河法刑初字第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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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盗伐林木文书广东省陆河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陆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统稳,男,1971年3月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广东省陆河县。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2年7月10日被汕尾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经汕尾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8月1日被汕尾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汕尾市看守所。

陆河县人民检察院以陆河检刑诉字[2012]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统稳犯盗伐林木罪,于2012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陆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克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统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陈统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被告人陈统稳向法庭提交关于电站征地刈窝田边青山管理权的决议一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3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陈统稳携带手锯、镰刀工具从陆河县新田镇窜至汕尾市国有吉溪林场石碓涵工区黄狗地(又称黄豆地)山地,擅自砍伐汕尾市国有吉溪林场的林木,并把砍倒的树木放成堆。至当天下午四五点钟才回家。次日被告人陈统稳再去砍林木时,吉溪林场护林人员叶某、欧某发现,并上前制止了陈统稳继续砍伐林场林木。经林业技术人员对被盗伐现场的勘验鉴定:被砍伐林木蓄积量9.3342立方米,出材量5.3983立方米。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物证、书证1、汕尾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出具的破案经过、汕尾市国有吉溪林场的报告,证实2012年7月4日汕尾市国有吉溪林场书面报告称,该林场石碓涵工区护林员叶某、欧某2012年7月2日巡山护林时,在黄狗地(又称黄豆地)山地段当场发现陆河县新田镇激石溪村民陈统稳砍伐林木,护林员制止其砍伐,发生争执。该局接报后,于2012年7月5日至6日组织民警、林业技术人员对盗伐现场进行勘验检查和走访调查,多次电话、口头传唤陈统稳接受询问,但陈统稳拒绝接受调查。7月9日晚10时,该局组织民警前往陈统稳家里,将陈统稳拘押到该局接受询问和调查。侦查查明:陈统稳于2012年7月2日上午8时,从陆河县新田镇自驾摩托车,带手锯、镰刀工具,擅自进入汕尾市国有吉溪林场石碓涵工区黄狗地(又称黄豆地)山地盗伐杂木、杉木,当天上午10时30分,吉溪林场护林员护林巡山发现陈统稳砍伐林场林木,制止其砍伐行为,发生争执,陈统稳也表态不再砍伐,护林员向林场报告林木被盗伐情况,林场工作人员在下午5时多赶到现场查处,陈统稳已不在现场。现场位于吉溪林场石碓涵工区黄狗地(黄豆地)地段水圳上段山路东、西两侧林地内,正北方向为塘寮山头,正南方向为黄狗地山头,东南方向是通往电站的山路。东西两侧现场的山地种植林木为杂木,小部分为杉木,被砍伐树桩清晰可见,根茎为5-25cm不等,被砍伐后的林木被锯成1.5米的规格木料大小堆成13处,部分被砍伐的杂木、杉木树枝、树尾已干枯,经技术人员勘验鉴定:1、被砍伐林地位于吉溪林场塘疗建工区I林班5小班,地籍号为:09430104100500;2、林木林地面积1.87亩;3、被砍伐林木共398株(其中:杉木44株,伐桩平均直径13.5厘米,被伐木平均胸径10.8厘米,杂树354株,伐桩平均胸径9.9厘米,被伐木平均胸径7.2厘米);4、被砍伐林木蓄积量9.3342立方米,出材量5.3983立方米(其中彬木2.0064立方米,出材量1.4266立方米;杂木7.3278立方米,出材量3.9717立方米)。陈统稳供认其砍伐林场林木行为,护林人员也指证陈统稳盗伐林木的行为。2、陆河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陈统稳的身份情况。3、编号:B4400188040《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证实被告人陈统稳盗伐林木地点在汕尾市国在吉溪林场林地使用权内。4、案发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该相片经被告人陈统稳庭审时确认无误。(二)证人证言1、证人叶某(汕尾市国有吉溪林场护林队队长)证言:2010年年底,陈统稳在黄豆地开了一条长一二百米,宽四米的路,想在黄豆地砍伐林木,被我们巡逻发现后制止了,并由林场派出所处理。2012年7月4日上午,护林员向我报告说有一部六轮农用车和一部类似吉普车上黄豆地,因陈统稳有两部这样的车,我和同事欧某怀疑陈统稳会在黄豆地山头砍伐林木。上午10时30分左右,我们分开两路巡逻至黄豆地,发现陈统稳在黄豆地的现场,旁边停了一部黑色太子摩托车,林木已被陈统稳砍伐了一至二亩,被砍林木放成一堆一堆的,是杂树和碳树,还有些杉树,数量估计不出来。陈统稳承认是他砍的,我们制止了陈统稳继续砍伐,并将情况向林场和派出所作了汇报。2、证人欧某(汕尾市国有吉溪林场护林员)的证言证实:我从1991年专职护林至现在。2012年7月4日那天,我发现有两辆车上山,即向叶锦娘队长报告。叶锦娘打电话给陈统稳核实此事,陈统稳说是他的山,他有手续。我们随后即到现场制止,但陈统稳不听。陈统稳及其儿子在宫排至黄狗地工区地段砍伐我场杂木约二亩地,几千斤,杂木没什么规格,大的有十多公分,大部分是柴火木,其中一部分是杉木,现场杂木未拉走。他的目的不是林木,而是那片山地。陈统稳前几年有盗林木的行为,只是没有当场抓住,据说场派出所有他的材料,有他的保证书。2010年八九月间,陈统稳曾经修了两条上百米的路,他自已承认修一条,从他的村庄宫排到黄狗地我林区,目的是显而易见的。我们曾多次警告他不要侵占国家财产,不要盗伐林木,他一直不承认有偷盗行为。3、证人范某的证言:1986年至1992年我在激石溪管理区(现激石溪村委会)当主任。我知道公安查处陈统稳砍伐林木的事,我已去看过砍伐的地方,砍伐的地方叫黄狗地,砍伐树木是原生态的杂树,大约被砍的树有8000斤,不到10000斤。按林场的红线图,现场的地方是属于吉溪林场,以前历史上是属于激石溪村。关于一张纸条签名的事,我知道有签个名,具体时间忘记了,应是我还在当村主任时签的。当时我在北潭林场采矿,陈统稳的亲属拿给我签的。条子是村委书记张某写的,不是我写的。条子的内容主要是陈统稳老祖宗的竹子问题,没有涉及树木、土地问题。4、证人邱某(激石溪村委主任)的证言:我知道公安查处陈统稳砍伐林木的事情,陈统稳没有经过村委办理批准手续。陈统稳被抓后过了几天,我和村委员张桂清、村长陈定城、林场派出所陈炳炉等一起去看现场。砍伐的地方名叫黄狗地,属于以前的老田地,原来陈统稳有讲过是他的田地,但我不知道该地有树砍,也不知道是谁种的树。现场被砍伐杂树大约有五六千斤左右,杉树大约有十到二十来条,有大有小,具体没认真算过。5、证人张某的证言:我从小在激石溪管区生活,1969年至1992年任激石溪管区的村书记,1992年至2002年到新田北潭林场当副场长。对陈统稳盗伐林木的事我不清楚,但《关于黄豆地屋背至塘寮小坑至青山竹所属问题》的证明是我经手的,是在北潭林场写的。这份证明只是代表我个人的意见,是按陈水来和陈振泉的要求写给当时新田镇镇府的,内容主要是写青竹的事,如果新田镇府镇在建电站过程中有占地砍到青竹,要赔钱给陈姓家族的人。1994年,新田镇镇府想在激石溪管区范围内建电站,开始建时,遭到陈统稳的叔叔陈水来与陈振泉强烈阻止,他们要求我写这份证明。后来新田镇副书记叶甫土有来问我写的内容是否属实,我跟他说不会写错。之后新田镇镇府有赔了一些钱给他们,数额多少我不清楚,怎么个补法我也不清楚。(三)现场勘查笔录汕尾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出具的现场勘查笔录证实,2012年7月5日,汕尾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对砍伐现场勘查:现场位于汕尾市国有吉溪林场石碓涵工区黄狗地(黄豆地)地段水圳上段山路东、西两侧林地内,正北方向为塘寮山头,正南方向为黄狗地山头,东南方向是通往电站的山路。东西两侧现场山地种植林木为杂树为主,小部分为杉木,被砍伐后树桩清晰可见,根茎长为5-25cm不等,被砍伐后的林木被锯成1.5米的规格木料大小堆成13处,部分被砍伐的杂木、杉木树枝、树尾已干枯。经技术人员勘验:1、被砍伐林地位于汕尾市国有吉溪林场石碓涵工区I林班5小班,地籍小班号为:09430104100500;2、被砍伐的林木属于生态公益林的水源涵养林,有林地;3、被砍伐的林地面积1.87亩;4、被砍伐林木共398株(其中:杉木44株,伐桩平均直径13.5厘米,被伐木平均胸径10.8厘米,杂木354株,平均直径9.9厘米,被伐木平均胸径7.2厘米);5、被砍伐林木蓄积量9.3342立方米,出材量5.3983立方米。其中杉木2.0064立方米,出材量1.4266立方米;杂木7.3278立方米,出材量3.9717立方米)。现场勘查于10时至12时15分结束。提取了现场遗留的镰刀一把,制现场图一张。(四)鉴定结论1、汕尾市林业局鉴定意见证实,汕尾市林业局林业助理工程师林建芳和汕尾市国有吉溪林场林业助理工程师罗文峰等受汕尾市公安局森林分局的聘请,于2012年7月5日对吉溪林场黄狗地林木被砍伐情况进行调查,经采用1:10000地形图现场勾划采伐迹地并计算迹地面积,全面清点采伐迹地上伐桩数量,逐个测量伐桩直径,计算被采伐林木蓄积量。鉴定意见为:1、被砍伐林地位于吉溪林场塘疗建工区I林班5小班,地籍小班号为:09430104100500;2、被砍伐的林木属于生态公益林的水源涵养林,有林地;3、被砍伐林木林地面积1.87亩;4、被砍伐林木共398株(其中:杉木44株,伐桩平均直径13.5厘米,被伐木平均胸径10.8厘米,杂树354株,伐桩平均胸径9.9厘米,被伐木平均胸径7.2厘米);5、被砍伐林木蓄积量9.3342立方米,出材量5.3983立方米。(其中,杉木2.0064立方米,出材量1.4266立方米;杂木7.3278立方米,出材量3.9717立方米)。2、塘疗建工区I林班5小班杉木、杂木被伐实地调查数据证实,一、杉木蓄积计算:杉木44根、平均根径13.5cm、平均单株蓄积为0.0456立方,杉木蓄积:0.0456×44﹦2.006立方;二、杂木蓄积计算:杂木354根、平均根径9.9cm,平均单株蓄积为0.0207立方,杂木蓄积:0.0207×354﹦7.3278立方。(五)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陈统稳供述,2012年7月2日或3日,我用手工锯和镰刀在吉石溪黄豆地砍伐木材,砍了二三千斤左右,想运到新田家里烧柴火,当时吉石溪林场的叶锦娘有来阻止我,叫我不要砍,我就停止砍了。我没有向林业部门办理相关砍伐手续,但我跟新任的吉石溪书记邱某说过。砍的是杂树,是我叔叔陈水来叫我砍的,树不是我种的,但砍树的地方是我自己的山地,我村以前的老书记张某、副书记范某写了一张便条给我,可以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统稳无视国家法律,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陈统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有坦白从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统稳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7月10日起至2013年2月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彭武志审判员:彭树潺审判员:陈永凡

书记员:王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