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钦,男,1979年X月X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合浦县XX镇XX村委会XX队X号。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于2012年8月19被刑事拘留,2012年9月20被逮捕。现羁押于合浦县看守所。
合浦县人民检察院以合检刑诉(2012)5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钦犯盗伐林木罪,于2012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合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梅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钦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吴某钦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钦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8月19日起至2013年6月1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徐利军
书记员:周开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