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刑事文书

刑事 · 一审 · 2013

陈乾海盗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合刑初字第409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盗伐林木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乾海,曾用名陈大弟,男,1971年12月24日出生于广西合浦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合浦县。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于2013年2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逮捕。现羁押于合浦县看守所。

合浦县人民检察院以合检刑诉[2013]3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乾海犯盗伐林木罪,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邓端齐独任审判,于2013年9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合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乾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乾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伐广西斯道拉恩索林业有限公司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乾海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2月14日起至2013年11月1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则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邓端齐

书记员:周开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