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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文菲与吴晓峰、吴金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2)虎民初字第12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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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

原告文菲。被告吴晓峰。被告。委托代理人朱卫琴、徐芳晴,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文菲与被告吴晓峰、吴金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耀华独任审判,后因两被告下落不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于2012年1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徐芳晴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吴晓峰向原告借款,原告分别于2011年7月15日、8月4日出借了现金1万元、35万元,被告吴晓峰分别出具了欠条。同时,在2011年8月4日的借条中,被告吴金方承诺为35万的借款提供担保。2012年4月,原告听说被告吴晓峰有多处债务问题,遂要求两被告还款,但两被告分文未还。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吴晓峰偿还借款36万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2、被告吴金方对35万元债务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两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15日,被告吴晓峰出具借条,确认向原告文菲借款1万元。2011年8月4日,被告吴晓峰再次出具借条,确认向原告文菲借款35万元。同时,被告吴金方为该笔借款提供了担保。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2份、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等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公民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首先,由于没有证据证明原告文菲与被告吴晓峰就借款约定了利息,因此两人间的民间借贷应按无息借款处理。在原告以起诉的方式主张债权后,被告吴晓峰应立即归还借款,其逾期还款的行为造成了原告利息损失。对于逾期还款的利息损失,被告吴晓峰应予赔偿。其次,被告吴金方就35万元借款向原告提供了担保,故被告吴金方应对该部分借款的本金及逾期还款利息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吴晓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文菲借款本金35万元并赔偿原告逾期还款利息损失(以借款本金35万元为基数,自2012年8月22日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二、被告吴金方对本判决第二项中被告吴晓峰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吴晓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文菲借款本金1万元并赔偿原告逾期还款利息损失(以借款本金1万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2012年8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文菲指定的账户;或汇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行:新区农行商业街分理处,账号:5484010********。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00元,保全费2370元,合计9070元,由被告吴晓峰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帐号:10-5501010********。

审判长:王耀华审判员:武佩吉人民陪审员:葛蔷梅

书记员:钱苏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