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作卓。委托代理人:刘宾宾。被告:李永际。被告:夏秋芬。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作卓与被告李永际、夏秋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作卓于2012年11月21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准予撤回对被告李永际、夏秋芬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作卓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作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公告费210元,合计1960元,由原告周作卓负担。
审判长:叶璋人民陪审员:周炳利人民陪审员:王欢欢
代书记员:周志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