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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周作卓与李永际、夏秋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温鹿藤商初字第2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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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周作卓。委托代理人:刘宾宾。被告:李永际。被告:夏秋芬。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作卓与被告李永际、夏秋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作卓于2012年11月21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准予撤回对被告李永际、夏秋芬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作卓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作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公告费210元,合计1960元,由原告周作卓负担。

审判长:叶璋人民陪审员:周炳利人民陪审员:王欢欢

代书记员:周志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