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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项炳光与叶昌生、陈育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温鹿商初字第20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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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项炳光,

市鹿城区南门街道渡船巷18号。委托代理人:董天行,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昌生,县瓯北镇雅村中联南路50弄26号。被告:陈育光,市鹿城区绣山街道新城中园大厦a幢9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项炳光与被告叶昌生、陈育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项炳光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李苾

书记员:杜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