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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二审 · 2012

曾雪峰与刘红、邵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2)浙衢商终字第4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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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二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雪峰。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蒋利刚。原审被告:邵小龙。

上诉人刘红为与被上诉人曾雪峰、原审被告邵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12)衢柯商初字第4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红于2012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红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刘红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刘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日洪代理审判员:祝伟荣代理审判员:夏云伟

书记员:李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