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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二审 · 2010

杨建华为与被上诉人程斌、朱乾坤、吴霞民间借贷纠纷、程斌与杨建华、朱乾坤等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0)浙衢商终字第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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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二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建华,男,1962年9月12日出生,衢州市广播电视总台职工,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狮桥街综合楼b座2单元401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斌,男,1975年9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巨化分散户宿舍941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建华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建华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340元,减半收取670元,由上诉人杨建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祝惠忠审判员:吴炜审判员:王琳琳

书记员:祝伟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