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建华,男,1962年9月12日出生,衢州市广播电视总台职工,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狮桥街综合楼b座2单元401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斌,男,1975年9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巨化分散户宿舍941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建华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建华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340元,减半收取670元,由上诉人杨建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祝惠忠审判员:吴炜审判员:王琳琳
书记员:祝伟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