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翁小清,汉
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航埠镇墩头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小玲,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兴华东区l5幢3单元101室。委托代理人:郑孝明,浙江天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翁小清为与被上诉人谭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08)柯民巡初字第23号民事判
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08年5月21日,本院以法律文书邮件专递的方式,向上诉人翁小清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传唤上诉人翁小清于2008年6月3日参与本案开庭审理。但上诉人翁小清拒绝签收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在2008年6月3日开庭审理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翁小清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2350元,减半收取1175元,由上诉人翁小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吴昱审判员:郑慧芳审判员:叶晓春
书记员:楼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