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政建。委托代理人:吴峥、陈刚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宪森。原审被告:金乌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政建。原审被告:浙江山图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飞珍。原审被告:义乌山图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政建。原审被告:徐飞珍。
本案按上诉人张政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杭民二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汤玲丽代理审判员:陈建勋代理审判员:余音
书记员:周云芳
引用法律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