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搜索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二审 · 2008

张宪森与张政建、金乌集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08)浙民二终字第198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08年文书二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政建。委托代理人:吴峥、陈刚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宪森。原审被告:金乌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政建。原审被告:浙江山图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飞珍。原审被告:义乌山图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政建。原审被告:徐飞珍。

本案按上诉人张政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杭民二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汤玲丽代理审判员:陈建勋代理审判员:余音

书记员:周云芳

引用法律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