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何航伟。委托代理人:张洪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飞霞。委托代理人:胡红星。原审被告:朱东红。
上诉人何航伟为与被上诉人于飞霞、原审被告朱东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金中民二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何航伟以当事人已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9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何航伟申请撤回上诉属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何航伟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1800元,依法减半收取40900元,由何航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黄梅审判员:杜正民代理审判员:王丽
书记员:吕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