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童建宁。上诉人(原审被告):严红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爱民。原审被告:浙江龙游贝斯特添加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童建宁。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童建宁、严红香与被上诉人吴爱民、原审被告浙江龙游贝斯特添加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上诉人童建宁、严红香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童建宁、严红香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祝惠忠代理审判员:夏云伟代理审判员:汪佳
书记员:楼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