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宝库。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兴。被告:赵时标。被告:陈海英。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宝库诉被告赵时标、陈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宝库于2012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宝库撤回起诉,系其合法处分自身诉讼权利与民事权利的行为,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宝库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陈宝库负担。
审判长:黄天宇代理审判员:陈胜闯人民陪审员:徐林值
书记员:刘晓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