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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陈宝库与赵时标、陈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温永碧商初字第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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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陈宝库。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兴。被告:赵时标。被告:陈海英。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宝库诉被告赵时标、陈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宝库于2012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宝库撤回起诉,系其合法处分自身诉讼权利与民事权利的行为,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宝库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陈宝库负担。

审判长:黄天宇代理审判员:陈胜闯人民陪审员:徐林值

书记员:刘晓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