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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虈迪峰与孙永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8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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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陈某某,男,197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余姚市。被告:孙某某,男,196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为与被告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计9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交纳本院。

审判员:石一敏人民陪审员:施剑阳人民陪审员:王雨锋

代书记员:张迪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