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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蔡勤华与潘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嘉善西商初字第4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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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蔡勤华。被告:潘志明。

原告蔡勤华诉被告潘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2年10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鄢云峰独任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蔡勤华于2012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蔡勤华申请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蔡勤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950元,由原告蔡勤华负担。

审判员:鄢云峰

书记员:沈云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