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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潘丽娜与王建华、王彩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嘉善商初字第9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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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潘丽娜。委托代理人:沈伟鑫、唐力。被告:王建华。被告:王彩珍。

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65元,减半收取2533元,保全费1770元,合计430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滕云

书记员:邹林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