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穆志强,嘉善县天凝镇凝南村庄前52号。被告:蒋梅芳。
本院认为,原告穆志强撤回对被告蒋梅芳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穆志强撤回对被告蒋梅芳起诉。本案受理费1230元,减半收取615元,由原告穆志强负担。
代理审判员:单秀丽
书记员:曹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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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穆志强,嘉善县天凝镇凝南村庄前52号。被告:蒋梅芳。
本院认为,原告穆志强撤回对被告蒋梅芳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穆志强撤回对被告蒋梅芳起诉。本案受理费1230元,减半收取615元,由原告穆志强负担。
代理审判员:单秀丽
书记员:曹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