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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沈军与赵国平、嘉善盛月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嘉善商初字第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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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沈军。被告:赵国平。被告:嘉善盛月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嘉善县魏塘街道南桥温馨家园1幢。法定代表人:赵百堂。

本院认为,原告沈军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842元,减半收取1792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2921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郁益民

书记员:王洁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