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军。被告:赵国平。被告:嘉善盛月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嘉善县魏塘街道南桥温馨家园1幢。法定代表人:赵百堂。
本院认为,原告沈军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842元,减半收取1792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2921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郁益民
书记员:王洁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