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芮利明。委托代理人:曹晨。被告:浙江佳杰竹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善平。被告:嘉善新华昌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传荣。委托代理人:谭芳、高泽。被告:徐善平。被告:石蕙。
本院认为,原告芮利明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芮利明撤回对被告浙江佳杰竹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新华昌木业有限公司、徐善平、石蕙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5820元,减半收取4291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79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郑斌代理审判员:李丹丹代理审判员:刘艳容
书记员:苏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