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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李彩英与陈桂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嘉善商初字第11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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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李彩英。被告:陈桂琴。委托代理人:肖福良。委托代理人:卢杰,浙江嘉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彩英诉被告陈桂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彩英于2012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桂琴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未损害他人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彩英撤回对被告陈桂琴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保全费4070元,合计94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滕云

书记员:邹林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