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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再审 · 2012

白春杰与刘金富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3)唐民申字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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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再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白春杰,男,1978年8月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吴倩,河北省迁西县奔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刘金富,男,1966年10月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晓明,河北省迁西县奔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白春杰因与被申请人刘金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2010)迁民初字第18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白春杰申请再审称:其有新的证据足以证实其所欠刘金富的借款10万元已经归还。白春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被申请人刘金富提交意见认为,白春杰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白春杰提交的证据不能充分证实其已经归还刘金富10万元借款的事实。综上,白春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白春杰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吴光宇代理审判员:刘文娟代理审判员:杜倩

书记员:单征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