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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41)

(2013)唐执字第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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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文川,男,1975年2月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北京顺东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龚振亮,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王文川申请执行北京顺东混凝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文川于2013年4月18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2012)唐民初字第85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中的北京顺东混凝土有限公司2013年2月8日前偿付王文川人民币50万元的执行。

本院认为,王文川撤销执行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唐民初字第85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中的北京顺东混凝土有限公司2013年2月8日前偿付王文川人民币50万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刘兴义执行员周东理执行员马海鹏

书记员:兰金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