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二审 · 2012

周立凤与肖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2)唐民三终字第566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二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肖海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立凤。

上诉人肖海涛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2)北民初字第16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肖海涛以服从原审判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肖海涛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450元,由上诉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玉秋审判员:苗立柱代理审判员:李木子

书记员:刘莎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