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肖海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立凤。
上诉人肖海涛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2)北民初字第16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肖海涛以服从原审判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肖海涛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450元,由上诉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玉秋审判员:苗立柱代理审判员:李木子
书记员:刘莎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