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胜利,男,195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现在白湖农场潜川监狱服刑)。委托代理人:张海峰,男,安徽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6200110120762。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素镇,曾用名于素真,女,1955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杨尘,男,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6200910714871。
上诉人李胜利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2)谯民一初字第009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胜利的委托代理人张海峰,被上诉人于素镇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尘,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2)谯民一初字第0094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刘长友代理审判员:罗胜代理审判员:刘晓慧
书记员:孟艳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