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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永康市瑞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应超、郑战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金永民初字第15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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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永康市瑞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东城华溪北路**东面第4间。法定代表人:董新法。被告:应超。被告:郑战。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永康市营销服务部,住,住所地:永康市江南城南路**** 负责人:楼励峰。委托代理人:陈丹青,浙江君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章振涛,浙江君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康市瑞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应超、郑战、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永康市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永康市瑞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康市瑞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1元,由原告永康市瑞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李爱萍

代书记员:赵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