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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彭发根与章家逊、永康市安利达物流有限公司等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金永民初字第11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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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彭发根。监护人:彭国船。委托人代理人:。被告:章家逊。被告:永康市安利达物流有限公司。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发根与被告章家逊、永康市安利达物流有限公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发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3元,由原告彭发根负担。

审判员:朱子云

代书记员:夏晓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