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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余奎姣与陈官照、朱宣羽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金永民初字第12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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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余奎姣。委托代理人:徐航。被告:陈官照。被告:朱宣羽。被告:何美娟。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高志军。委托代理人:陆浩。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奎姣与被告陈官照、朱宣羽、何美娟、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奎姣于2012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奎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97元,由原告余奎姣负担。

审判员:朱子云

代书记员:夏晓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