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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吴根法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县支公司、李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嘉平民初字第5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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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吴根法。委托代理人:汪丽娟。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县支公司。负责人:郭建芳。被告:李云。委托代理人:李力。被告:铁岭县亚东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亚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根法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县支公司、李云、铁岭县亚东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原告于2012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准许原告吴根法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县支公司、李云、铁岭县亚东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52元,减半收取1026元,由原告吴根法负担。

审判员:朱跃飞

书记员:金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