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腾顺。原告:龚科凤。被告:程传强。被告:嘉兴市港区通达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永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湖支公司。代表人:卢伟。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程传强、嘉兴市港区通达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湖支公司起诉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腾顺、龚科凤撤回对被告程传强、嘉兴市港区通达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湖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为4071元,减半收取203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杨仙林
书记员:怀笑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