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树强。委托代理人王兴洲。被告尚新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肥乡支公司,住所地:肥乡县。负责人刘金玲,该公司总经理。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树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元,由原告魏树强减半负担。
审判员:代丽荣
书记员:裴梓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民事 · 一审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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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魏树强。委托代理人王兴洲。被告尚新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肥乡支公司,住所地:肥乡县。负责人刘金玲,该公司总经理。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树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元,由原告魏树强减半负担。
审判员:代丽荣
书记员:裴梓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