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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原告魏树强与被告尚新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肥乡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邯县民初字第23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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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魏树强。委托代理人王兴洲。被告尚新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肥乡支公司,住所地:肥乡县。负责人刘金玲,该公司总经理。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树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元,由原告魏树强减半负担。

审判员:代丽荣

书记员:裴梓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